法院法官應由大會及安全理事會依下列規定就常設公斷法院各國團體所 提出之名單內選舉之。 在常設公斷法院並無代表之聯合國會員國,其候選人名單應由各該國政 府專為此事而委派之團體提出;此項各國團體之委派,準用一九0七年 海牙和平解決國際紛爭條約第四十四條規定委派常設公斷法院公斷員之 條件。凡非聯合國會員國而已接受法院規約之國家,其參加選舉法院法 官時,參加條件,如無特別協定,應由大會經安全理事會之提議規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