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館須經接受國同意始得在該國境內設立。 二、領館之設立地點、領館類別及其轄區由派遣國定之,惟須經接受國 同意。 三、領館之設立地點、領館類別及其轄區確定後,派遣國須經接受國同 意始得變更之。 四、總領事館或領事館如欲在本身所在地以外之地點設立副領事館或領 事代理處亦須經接受國同意。 五、在原設領館所在地以外開設辦事處作為該領館之一部分,亦須事先 徵得接受國之明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