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一、本協定稱「締約一方之國家之居住者」,係指依該國法律規
            定,基於住所、居所、管理處所、設立登記地或其他類似性
            質之標準,負有納稅義務之人。
        二、個人如依前項規定同為締約雙方之國家之居住者,其居住者
            身分決定如下:
        (一)有經常居所之國家之居住者。
        (二)於締約雙方之國家境內均有或均無經常居所,由締約雙方
              之國家之主管機關共同協議解決。
        三、個人以外之人如依第一項規定同為締約雙方之國家之居住者
            ,視其為設立登記所在地國之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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