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協定稱「締約一方之國家之居住者」,係指依該國法律規 定,基於住所、居所、管理處所、設立登記地或其他類似性 質之標準,負有納稅義務之人。 二、個人如依前項規定同為締約雙方之國家之居住者,其居住者 身分決定如下: (一)有經常居所之國家之居住者。 (二)於締約雙方之國家境內均有或均無經常居所,由締約雙方 之國家之主管機關共同協議解決。 三、個人以外之人如依第一項規定同為締約雙方之國家之居住者 ,視其為設立登記所在地國之居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