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與史瓦濟蘭王國間手工藝技術合作協定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史瓦濟蘭王國對該團人員應:
  一、豁免該人員得自史國境外各項薪給及其他收入之所得稅;
  二、豁免該團人員抵任時所攜帶個人及家庭用品之一切進口稅、關稅及
      其他稅捐。
  三、豁免訓練計畫所需設備、材料之進口稅、關稅及其他稅捐。
  四、比照史瓦濟蘭王國政府之公務人員給予同等醫療待遇。
  五、給予不低於一般技合作協定在史瓦濟蘭王國服務之第三國工作團隊
      人員所享有之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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