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考績年度內有下列情事之一,其考績績等不得評列乙上以上:
一、考績之思想、品德或績效分項,任一項評列乙等以下者。
二、記大過或累積大過二次以上處分,無相當記功以上或事蹟存記者。
三、上年度考績丙上以下,無具體優良表現者。
四、因案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拘役、罰金或宣告免刑、緩刑確定者
    。但因過失犯罪情節輕微者,不在此限。
五、受陸海空軍懲罰法之降階、降級處分者。
六、經依公務員懲戒法判決降級、減俸、罰款、記過者。
〔立法理由〕
配合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修正公布之「公務員懲戒法」及「懲戒法院組織
法」(原名稱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原「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改制為「懲戒法院」,爰酌作第六款文字修正,以符實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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