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參加志願士兵甄選:
一、經中校以上編階主官(管)考核推薦,年齡在三十二歲以下徵集入營
服常備兵役或服替代役人員。
二、退伍或常備兵役軍事訓練結訓,年齡在三十二歲以下之常備兵後備役
、補充兵列管或替代役備役人員。
三、年滿十八歲至三十二歲之女子或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同齡男子。
前項第一款服替代役人員,指於國家安全局、海岸巡防機關或國防部所屬
機關、部隊服勤替代役人員。
參加志願士兵甄選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無外國國籍。
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三、體格合於志願士兵體格基準,如附件。
四、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應設籍滿二十年。
五、曾服志願士兵現役,因個人因素申請不適服現役,經國防部、各司令
部依考評結果,核定直接轉服常備兵現役、解除召集或退伍滿一年。
六、曾服志願士兵現役,服役年資未滿七年,未遭記大過以上或累滿二大
過以上,或有品德類記過以上之處分,且離營最後一年考績、品德分
項評鑑均在甲等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志願士兵甄選:
一、犯內亂、外患、不能安全駕駛、賭博罪或刑法妨害風化罪章、詐欺背
信及重利罪章、貪污治罪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
之罪,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有罪判決、緩起訴處分確定或受觀察、勒
戒及強制戒治之裁定,或受行政裁罰確定。
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受保安處分之裁判確
定。但獲准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
告未經撤銷,或符合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不在此限。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四項未修正。
二、考量部分志願士兵因個人因素申請不適服退伍後,有意重返部隊,為
給予已退伍滿一年仍期再入營於部隊服役人員之機會,以充實國軍志
願士兵人力,爰修正第三項第五款甄選條件,定明經核定直接轉服常
備兵現役、解除召集或退伍滿一年者,得參加志願士兵甄選。另刪除
現行前段之「已服滿最少服役年限」條件,使已服滿最少年限,留營
期間因個人因素申請不適服退伍,及未服滿最少服役年限,因個人因
素申請不適服退伍滿一年,均屬本款適用範圍,至刪除現行規定後段
有關「服役年資未滿七年」之條件,則移列第三項第六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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