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人功績卹金給與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功績卹金之給與,依階級區分為左列四級。
  一、將級。
  二、校級。
  三、尉級(含士官長)。
  四、士官、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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