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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功績卹金給與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功績卹金之給與,依階級區分為左列四級。 一、將級。 二、校級。 三、尉級(含士官長)。 四、士官、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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