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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0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參事、技監權責如下: 一、本部重要工作計畫之審議。 二、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 三、出席各種法規審查研究會議。 四、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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