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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機關暨國營事業公款存匯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受中央銀行委託代理國庫之機構,收受國庫存款,除依規定應計付利息 者,及保留備付金外,其餘應轉存中央銀行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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