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振興經濟消費券兌付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1月07日

條文關聯

  兌付消費券之金融機構,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審核消費券真偽(含偽造、變造、仿造)。
  二、確認消費券背面兌領營業人欄位填載齊全。
  三、核對兌領營業人與存(匯)入之金融機構帳戶名義相同。
  四、於消費券背面空白處逐張加註兌付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名稱、「
      兌付」字樣之戳記與經辦員章(或以櫃員轉帳章代替)。
  五、將等額新臺幣存(匯)入兌領營業人往來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