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未執行關稅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前段規定之各項保全措施 者,不得依前條規定報請限制出國。 限制出國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國之日起,不得逾五 年。 海關依前條規定報請限制出國後,在移送強制執行時,應在移送書註明 「已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國」及限制出國之起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