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興建臺灣區高速公路第一期工程建設公債發行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63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公債各期債票利息,由行政院定之。但調整時,不得低於發行利率。
  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
〔立法理由〕
  為因應目前需要,對政府已發行未到期之公債,如因銀行利率變動須作
  必要調整時,授權行政院對公債利率及其發行條件作必要之調整,爰予
  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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