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0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受託人,指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
  前項地方政府,指直轄市、縣(市)政府暨所屬機關以及鄉(鎮、市)
  公所;適當機構,指公立機構及依法成立之公私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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