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育部體育署處務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運動產業及企劃組,分三科辦事。
二、學校體育組,分三科辦事。
三、全民運動組,分三科辦事。
四、競技運動組,分三科辦事。
五、國際及兩岸運動組,分二科辦事。
六、運動設施組,分三科辦事。
七、秘書室,分二科辦事。
八、人事室。
九、政風室。
十、主計室。
〔立法理由〕
一、為因應運動產業跨領域發展需求,經盤點所需人力及編組架構,賡續
    推動體育運動政策及運動產業發展與興革業務,規劃成立運動產業及
    企劃組,爰修正第一款,將「綜合規劃組」修正為「運動產業及企劃
    組」。
二、其餘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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