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條文關聯

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減免學費之學生,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期限內,填具申請
表及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提出:
一、家長在職服務相關證明文件;家長應徵召服現役者,應有鄉(鎮、市
    、區)公所出具之在營服役證明。
二、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
    (包括詳細記事)。
公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各校於註冊時逕予減免後
,造具印領清冊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校內,另一份備文掣據,連同核銷一
覽表一式三份,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及十一月三十日前函報各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請撥補助經費。
〔立法理由〕
一、以國軍軍眷業務處理作業要點未明定喪失軍人身分者,其家屬軍眷補
    給證之註銷程序,致軍人身分狀態異動應註銷該補給證者,多有未確
    實註銷該補給證,仍持之申請學費減免之情形,爰修正第一項,刪除
    申請學生應檢附該補給證,並配合實務審查所需,增列應檢附證明文
    件規定。
二、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
    記事)係指戶籍謄本(包括詳細記事)。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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