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左列原則處理: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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