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各校聘僱之外國教師,應具有合於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含獨立
  學院)以上畢業(學位)證書,並取得擬任課程合格教師或任教資格之
  合法證明文件。
  各校聘僱外國教師,除應先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辦理外,並應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等相關法令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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