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受安置輔導或感化教育之學籍轉銜及復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兒童及少年於進入安置輔導機構後一個月內,機構應訂定安置輔導期間
  轉銜及復學教育計畫,必要時,得邀集擬轉銜及復學學校主管機關代表
  、學校校長、兒童及少年家長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員,召開轉銜及復學輔
  導會議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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