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師資培育應落實以學生學習為中心之教育知能、專業精神及品德陶冶,並
加強尊重多元差異、族群文化、社會關懷及國際視野之涵泳。
為達成前項師資培育之目標,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教師專業素養指引及師
資職前教育課程基準。
前項課程基準,應符應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程綱要、幼兒園教保活動課程
大綱之教學能力,並符合各項重大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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