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私立幼稚園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私立幼稚園具備左列情形者,得予獎勵:
一、設備完善,其管理及使用確有成效者。
二、實施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教育活動,具有優良表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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