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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私立幼稚園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私立幼稚園具備左列情形者,得予獎勵: 一、設備完善,其管理及使用確有成效者。 二、實施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教育活動,具有優良表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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