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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設立方式)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由學校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 之私法人申請設立,或由學校法人將現有私立學校改制。 前項學校法人,以辦學績優者為限;其辦學績優認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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