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2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款第一目之二、第二目至第四目、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教學支援老
師認證,其程序及內容,規定如下:
一、資格審查:
    (一)原住民族語文、客語文及閩南語文之報名資格及審查基準,由
          各辦理認證之機關定之。
    (二)閩東語文、臺灣手語及新住民語文教學支援老師之報名資格及
          審查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二、教學專業培訓:應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三、認證測驗:
    (一)應以筆試、口試或展演等方式為之,並於簡章中定明。
    (二)已取得前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三目規定之語言能力證明者,參
          加各該科目教學支援老師認證測驗時,得免筆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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