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短期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3月24日

條文關聯

  補習班聘用外國人專任外國語文教師,應檢具申請書及證明文件,報請
  直轄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縣(市)政府核發聘僱許可文件。受聘僱之
  外國人應檢具聘僱許可文件,向外交部申請核發居留簽證。聘僱許可文
  件及居留簽證未核發前,補習班不得先予試用或聘用。
  前項申請書格式,由教育部定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