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視學校規模及身心障礙學生之需 求,以任務編組方式,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直轄市、縣(市)設置專 業團隊。但置有專(兼)任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特殊教育學校(班 )應於校內設置專業團隊。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於校內設置專業團隊,或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協調當地專業團隊提供相關專業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