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視學校規模及身心障礙學生之需
  求,以任務編組方式,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直轄市、縣(市)設置專
  業團隊。但置有專(兼)任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之特殊教育學校(班
  )應於校內設置專業團隊。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於校內設置專業團隊,或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協調當地專業團隊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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