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4月24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一款人員撫卹金之給與如左:
一、任職未滿十五年者,給與一次撫卹金,不另發年撫卹金。任職每滿一
    年,給與一個半基數,尾數未滿六個月者,給與一個基數,滿六個月
    以上者,以一年計。
二、任職十五年以上者,除每年給與五個基數之年撫卹金外,其任職滿十
    五年者,另給與十五個基數之一次撫卹金,以後每增一年加給半個基
    數,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不計;滿六個月以上者,以一年計,最高給
    與二十五個基數。
基數之計算,以教職員最後在職時之本薪加一倍為準。年撫卹金基數應隨
同在職同薪級教職員本薪調整支給之。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