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依律師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成立之各地律師公會均得 加入本會為會員。 每一會員公會按其所屬律師人數,依左列規定選派會員代表: 一、未滿五十人之公會,得選派代表三人。 二、滿五十人以上之公會,每增五十人得增選會員代表一人,但最多不得 超過十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