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機關對於受處分人,應於執行開始時,就其個人關係、犯罪原因、 動機、性向、境遇、學歷、經歷、身心狀況及其他可供執行之參考事項 詳加調查,作成調查表,其格式另定之(如附表一)。 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