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0月19日

條文關聯

  執行機關對於受處分人,應於執行開始時,就其個人關係、犯罪原因、
  動機、性向、境遇、學歷、經歷、身心狀況及其他可供執行之參考事項
  詳加調查,作成調查表,其格式另定之(如附表一)。
  前項調查期間不得逾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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