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監所人員任用陞遷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02月28日

條文關聯

  現任監所人員陞任各級職務,應具備之資格及條件如左:
  一、委任管理員:由現充雇用管理員一年以上,成績優良,並取得委任
      職任用資格者陞任之。
  二、主任管理員:由現任委任管理員二年以上,或曾任雇用管理員五年
      以上,現任委任管理員一年以上成績優良者陞任之。
  三、科(課、組、股)員:由現任主任管理員二年以上,成績優良者陞
      任之。但各監獄、看守所女性委任管理員或少年觀護所委任管理員
      任現職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亦得陞任。
  四、科(課、組)員、易服勞役場主任、女監主任:由現任科(課、組
      、股)長三年以上,或教誨師、調查員、導師二年以上,成績優良
      ,具有領導能力者陞任之。但女監主任,限女性人員陞任並得就曾
      在警察或軍事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曾任監所委任職務二年以上,成
      績優良之女性人員陞任之。
  五、監長、秘書:由現任科(課、組)長,易服勞役場主任,女監主任
      二年以上,或現任教誨師、調查員、導師四年以上,成績優良,具
      有領導能力者陞任之。
  六、副典獄長、副所長、副主任:由現任監長、秘書二年以上,成績優
      良,忠誠幹練,有統御及創造能力者陞任之。但陞任少年觀護所副
      主任須具有觀護人資格或現任觀護人三年以上、主任觀護人二年以
      上,成績優良者。
  七、典獄長、所長、主任:由現任副典獄長、副所長、副主任二年以上
      ,成績優良,或監長、秘書四年
      以上,成績優異,忠誠幹練,有統御及創造能力者陞任之,但陞任
      少年觀護所主任,須具有觀護人資格,或現任觀護人四年以上、主
      任觀護人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業務較簡之監獄、看守所、觀護所,其典獄長、所長、主任應具備之資
  格,得比照前項第六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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