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17日

條文關聯

本會每二星期召開委員會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開之
。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委員會之召開,除第二條所列委員外,並得由主任委員邀請其他有關機關
或專家於開會時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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