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因礦牀之位置、形狀必須掘進鄰接礦區, 或必須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者,應具備下列要件之一: 一、礦利必需。 二、工程必需。 三、礦場安全必需。
配合本法修正,修正援引條次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