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業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條文關聯

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因礦牀之位置、形狀必須掘進鄰接礦區,
或必須開鑿井、隧通過鄰接礦區者,應具備下列要件之一:
一、礦利必需。
二、工程必需。
三、礦場安全必需。
〔立法理由〕
配合本法修正,修正援引條次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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