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礦場安全監督員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礦場安全監督員應就具有公務員任用資格,年滿二十五歲以上並合於左
  列資格之一者甄審遴用之:
  一、大學或獨立學院有關學系畢業,曾從事有關採礦、機電或礦場安全
      工作二年以上。
  二、專科學校有關學科畢業,曾從事有關採礦、機電或礦場安全工作三
      年以上。
  三、高級工職有關學科畢業,曾從事有關採礦、機電或礦場安全工作五
      年以上。
  四、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有關類科及格,曾從事有關
      採礦、機電或礦場安全工作一年以上。
  五、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有關類科及格,曾從事有關
      採礦、機電或礦場安全工作二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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