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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工業輔導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凡產品有關公共安全、人體健康、生物生長之工業,主管機關得會同有 關機關就工廠設備及建築規定其安全衛生標準,其新設或擴充之工廠應 照此標準辦理,已設工廠亦應依照分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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