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設廠標準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條文關聯

  藥廠廠房之建築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廠房之建築,應堅固、安全、清潔、防蟲、防鼠、防塵。
  二、室內牆壁、地面及天花板應採用耐水材料,牆壁及地面應用水泥、
      磨石子或舖設塑膠板、瓷磚或其他光潔建築材料,表面應保持平滑
      而無裂痕及縫隙,且應易於清潔而不發生粉塵,必要時並應採用易
      於消毒清洗之材料。地面應有適當傾斜,且無局部積水現象。
  三、室內導管應選用表面不易積存塵埃或污垢之材料,並應力求隱蔽。
  四、排水裝置之排水口應有防止廢水回流之設施。
  五、工作場所外應設置供員工使用之休息室、浴室。
  六、製造加工區域外應具備適當之盥洗設施;盥洗設施應與工作場所隔
      離。
  七、污水、垃圾及其他廢棄物應以合乎衛生安全之方式處理。
  八、藥廠應視作業需要設置一般用水處理、純化水處理、鍋爐或蒸餾水
      製造設施;供水設施應避免對產品造成污染。
  九、藥廠應設置容器洗滌設施,對於眼用劑、注射劑及生物藥品或生物
      技術產品所用容器之洗滌設施,應注意防止污染,並獨立設置。
  十、各動物室應依動物類別及製造、試驗工作性質予以適當區隔,並應
      與製造、分裝作業場所保持適當之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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