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民營公用事業,非經依法呈請地方監督機關轉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發給執照及營業區域圖後,不得開始營業。
前項登記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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