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902
人,瀏覽人次:
956109441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營業之登記及規則之制定)
民營公用事業,非經依法呈請地方監督機關轉呈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登記、 發給執照及營業區域圖後,不得開始營業。 前項登記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
相關令函
(3)
相關判解
(1)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