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申請用電按其性質分為新增設用電、廢止用電、暫停用電、變更用電及其
他等五款,各款申請用電內容如下:
一、新增設用電:
    (一)新設:未用電場所新裝用電設備申請開始用電、廢止用電之用
          電場所申請重新用電、暫停用電與終止契約超過復電規定期限
          之用電場所申請重新用電或向其他電業購電經解約後再向本公
          司申請用電。
    (二)增設:既設用戶申請增加用電設備或契約容量。
    (三)併戶:既設用戶申請合併為一戶用電。
    (四)分戶:既設用戶劃出其一部分用電場所申請另外單獨設戶供電
          。
    (五)復電:既設用戶經停電、終止契約或申請暫停用電,在規定期
          限內申請恢復用電。
二、廢止用電:
    既設用戶因轉向其他電業購電、已無用電需要或需停止用電期間將超
    過復電期限,申請廢止其全部用電設備或契約容量。
三、暫停用電:
    既設用戶申請保留用電權利,於一定期間內暫停使用其全部用電或部
    分契約容量。暫停用電期限最長以二年為限。
四、變更用電:
    (一)器具變更:既設用戶申請變更器具種類、數量。
    (二)裝置變更:既設用戶申請將原有用電設備拆裝或移裝。
    (三)種別變更:既設用戶申請變更契約用電種別。
    (四)用途變更:既設用戶申請變更「行業分類」或「用電用途」。
    (五)過戶或地址更正:既設用戶申請更換用電人名義或用電地址。
五、其他:
    (一)檢驗:既設用戶申請檢驗其用電設備。
    (二)電度表移裝:既設用戶申請在原供電範圍內移裝電度表位置。
    (三)開再封印:既設用戶申請拆開電度表封印或再封印。
    (四)線路遷移:用戶或非用戶申請遷移或變更本公司供電線路設備
          。
    (五)非屬前四目之其他申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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