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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天然氣管線設備之新設、增設、改裝、拆除、過戶,用氣之停止、終止、 恢復,均應向本公司辦理申請手續。 前項申請手續,得以臨櫃、郵寄、電話、傳真、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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