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投資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所稱投資如下:
  一、持有中華民國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
  二、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
  三、對前二款所投資事業提供一年期以上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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