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內事業經核准設立後,應依有關規定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辦理公 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前項登記,如有變更、解散或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 辦理變更、解散或歇業登記。 園管局或分局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應副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並於 核定後公告其登記事項。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將「管理處」修正為「園管局」,「分處」修正為「 分局」,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修正說明二。 三、第二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