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及分局之科技產業園區業務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

條文關聯

區內事業經核准設立後,應依有關規定向所在區園管局或分局申請辦理公
司登記或商業登記。
前項登記,如有變更、解散或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
辦理變更、解散或歇業登記。
園管局或分局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應副知當地稅捐稽徵機關,並於
核定後公告其登記事項。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及第三項將「管理處」修正為「園管局」,「分處」修正為「
    分局」,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二條修正說明二。
三、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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