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準用第七十五條規定之製成版權登記,其種 類如左: 一、製版權取得登記。 二、製版權讓與登記。 三、製版權專屬授權或處分之限制登記。 四、以製版權為標的物之質權設定、讓與、變更、消滅或處分之限制登 記(以下簡稱製版權質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