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企業併購償還積欠銀行債務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6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公司,就併購之營業或財產應單獨設立帳簿
  ,正確計算免稅所得額;其計算免稅所得額時,應合理分攤相關管理費
  用及非營業損益。
  公司依前項規定單獨設立帳簿計算免稅所得額有困難者,得於會計年度
  終了後二個月內,由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會計師敘明理由,
  並提出合理計算公式,報經財政部核准後採用之;其所提計算公式一經
  採用,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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