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公司,就併購之營業或財產應單獨設立帳簿 ,正確計算免稅所得額;其計算免稅所得額時,應合理分攤相關管理費 用及非營業損益。 公司依前項規定單獨設立帳簿計算免稅所得額有困難者,得於會計年度 終了後二個月內,由其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簽證申報會計師敘明理由, 並提出合理計算公式,報經財政部核准後採用之;其所提計算公式一經 採用,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