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凡受查者上期財務報表經會計師查核或業務事件主管機關核定應予調整之
事項,截至次期會計師查核時尚未調整者,除僅須於報表上重分類或以附
註表達無須調整帳面紀錄者外,會計師應洽請受查者調整,並於財務報表
附註中說明。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