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受理溫泉水權換證之申請,除其申請內容涉及水權展限、變更及 移轉登記事項,應通知申請人依水權登記規定辦理者外,應即進行審查; 經核准者應登入水權登記簿,並換發溫泉之水權狀。 前項申請文件不完備或內容欠缺得補正者,應於收件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逐 項列出,一次通知限期三十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 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