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再生水經營業籌設許可及再生水開發案興辦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條文關聯

該管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受理再生水開發案之興
建許可及廢(污)水或放流水使用許可申請,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第一階段:該管主管機關於受理再生水經營業提出之再生水興建及營
    運規劃書,經評估可行後,應就申請標的下水道系統可申請取用之廢
    (污)水或放流水量,公告一個月至三個月徵求其他民間申請人提出
    再生水興建及營運規劃書,期滿各申請案併同審查。
二、第二階段:第一階段審查通過之申請人,應於審查通過日起六個月內
    提出再生水興建及營運計畫書。
該管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或其他法律規劃及
興辦之再生水開發案,免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其依法規或契約所提之興建
、營運計畫書、投資執行計畫書或其他相關書件,如包含第五條第二項內
容,視為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之再生水興建及營運計畫書。
〔立法理由〕
一、明定再生水開發案申辦程序。
二、審酌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係有限資源,為防止再生水經
    營業因依申請時序分配,致生搶占水源現象,且為提供具意願者公平
    競爭機會,以避免再生水經營業過早投入相當人力、物力備具計畫書
    ,造成浪費,爰規定再生水開發案申請,採取兩階段審查。第一階段
    該管主管機關收受開發案之申請,經評估開發案可行,公告徵求其他
    再生水經營業申請,期滿各申請案併付審查;第二階段擇取適當之申
    請人,進行個案細部審查,賦予該管主管機關一定審酌權限並兼顧申
    請之公平性。
三、基於該管主管機關就所轄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推動再利
    用之權限保留,爰於第二項前段明定該管主管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促
    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或其他法規興辦或規劃之再生水開發案,免依
    第一項兩階段辦理。
四、承前點,其再生水開發案之民間廠商所提興建計畫書、投資執行計畫
    書或其他興建、營運之相關書件如包括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內容者,得
    以其替代再生水興建及營運計畫書;因其他法規案件各投資契約所訂
    文件名稱不一致,故以「興建、營運計畫書、投資執行計畫書或其他
    相關書件」訂之,俾利通案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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