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6月18日

條文關聯

  左列事項由董事會決議之。
  一、資本額調整及轉投資之擬定。
  二、公司組織規程之核定。
  三、長、中程計畫及年度計畫之核轉。
  四、年度營業預、決算之審定及核轉。
  五、計畫型資本支出預算之審定及核轉。
  六、產品銷售呆帳轉銷之核定,並徵得審計部同意。
  七、盈餘分配之擬定。
  八、五年以上長期借款,其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及發行公司債
      之核轉。
  九、期限不足五年之國內借款其金額不足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之核定。
  十、一年以上國外借款之核轉。
  十一、土地、房屋及主要機器設備之變賣或交換之核轉。
  十二、超過董事會所訂金額之營繕工程及購置財物之審議。
  十三、重要章則及契約之核轉或核定。
  十四、一級主管以上人員聘解之核定。
  十五、從業人員待遇標準之核轉及公司福利措施之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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