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四條所稱農業用鹽,以左列用途為限,由經政府主管機關登記
  之牧場、農場或經辦集體經營畜牧專業之當地農會向鹽政機關申請核定
  之。
  一、飼畜用鹽。
  二、選種用鹽。
  三、肥料用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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