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小企業輔導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1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準則所稱中小企業,係指依法辦理登記,獨立經營,合於左列標準之
  一之企業。
  一、製造業、加工業及手工業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四千萬元以下,而其
      資產總值不超過新台幣一億二千萬元者。
  二、礦業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四千萬元以下者。
  三、進口或出口貿易業、商業、運輸業及其他服務業,每年營業額在新
      台幣四千萬元以下者。
  前項第一款之中小企業係以外銷為主者,應符合政府規定之設廠標準及
  安全衛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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