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所稱中小企業,係指依法辦理登記,獨立經營,合於左列標準之 一之企業。 一、製造業、加工業及手工業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四千萬元以下,而其 資產總值不超過新台幣一億二千萬元者。 二、礦業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四千萬元以下者。 三、進口或出口貿易業、商業、運輸業及其他服務業,每年營業額在新 台幣四千萬元以下者。 前項第一款之中小企業係以外銷為主者,應符合政府規定之設廠標準及 安全衛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