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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組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本廠置廠長一人,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廠長一人,由臺 中港務局正工程司兼任,襄理廠務。
〔立法理由〕
本廠廠長、副廠長之設置及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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