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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現役軍人乘坐公營交通運輸工具優待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現役軍人持依前條規定優待之車(船)票乘坐公營鐵、公路班車、輪船 時,應提出本人之軍人身分補給證,供站車或輪船服務人員查驗。 前項軍人身分補給證,不得以任何其他證明代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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