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土地開發配合交通用地取得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4月15日

條文關聯

  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依本條例進行土地開發後,提供開發
  計畫範圍內一定面積之土地,係指開發後可供建築使用土地總面積百分
  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由主管機關與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
  視實際需要及提供土地使用型態,依個案協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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