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事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7月18日

條文關聯

  交通事業購置自行使用之資源回收設備或技術及防治污染設備或技術,
  其在同一課稅年度內購置總金額達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者,屬設備部分
  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七,屬技術部分得就購置成本按百分之五,自當
  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適用前項之設備,以全新者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